第七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当设立海绵城市专篇,明确全市海绵城市建设规划目标和建设要求。
市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明确海绵城市建设主要技术指标。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编制的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相衔接。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有关部门编制防洪排涝、城市蓝线、水资源、河湖水系、公园绿地、湿地、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相协同。
贵溪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辖区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规划。
地方法规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