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损毁海绵城市设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拆除、改动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取得有关部门同意,并负责恢复设施、承担相关费用。

地方法规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