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教育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通过言传身教、相互促进等方式开展生态环境教育,积极陪同未成年人参与学校、社区、生态环境教育基地等组织开展的生态环境教育,培养未成年人的生态环境素养,树立崇尚生态文明、践行绿色生活的良好家风。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