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八章 科技创新生态第六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设立科技创新基金,完善市场化运作机制和容错机制,并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培育等方式,建立覆盖种子期投资、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类型的科技创新基金体系。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科技创新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力量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鼓励社会资本设立科技创新基金,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科技创新类产业项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