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八章 科技创新生态第六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服务。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发放科技创新券或者直接补贴等方式,支持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向企业和个人提供研发检验检测、委托开发、研发设计等服务。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投资建设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创新服务机构,强化科技创新服务功能。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