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科技经费保障机制,建立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的多层次、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推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逐步提高,并与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用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