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区域科技创新合作和互助机制,优化区域科技创新发展布局,推进区域科技创新协调发展。

本省支持山区、海岛县(市、区)科技创新,通过单列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科技攻关项目、选派工业科技特派团、建设“科创飞地”和“产业飞地”、分类考核等措施,引导技术、人才、信息等要素向山区、海岛县(市、区)转移。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