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七章 区域科技创新第五十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科创走廊布局,建设错位发展、功能互补、要素自由流动的科创走廊,推动跨区域一体化创新,发挥科创走廊创新引领、辐射带动和开放合作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科创走廊建设管理服务工作机制,引导创新要素向科创走廊集聚,推动科创走廊间的合作交流与联动发展,并在创新平台布局、主导产业培育、人才队伍建设、创新生态营造等方面给予支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