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研究开发机构与高等学校科教融合,联合培养不同学历层次的科技创新人才。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