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民营企业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提供基础条件、技术服务支撑,保障民营企业平等享受国家和省鼓励科技创新以及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推广的相关政策,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