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本省建立和完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机制,根据国家和省重大战略科技任务以及前沿技术需求,系统布局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重大项目,编制创新链技术路线图,统筹各种资源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本地区产业需求,针对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组织实施攻关,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开展面向国家战略和经济发展需求的技术攻关项目,取得原创科技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