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设相对集中、长期稳定的种子科研和生产基地,优先将种子生产基地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并在土地流转、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

省、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南繁规划,支持南繁基地的建设,加大科研支持力度,完善科研育种、配套生产生活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