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品种、来源、产地、质量、数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并向购种者出具发票等购种凭证,保证可追溯。生产经营档案保存期限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