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未列入国家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符合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认定;通过认定的品种可以以认定品种的名义推广和销售。具体认定办法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