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三章 品种审定、登记、认定与推广第十九条有效未列入国家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符合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认定;通过认定的品种可以以认定品种的名义推广和销售。具体认定办法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