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三章 品种审定、登记、认定与推广第十四条有效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本省主要农作物品种的省级审定工作,颁发审定证书,并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布公告。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应当进行品种试验。承担农作物品种试验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和能力。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