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涉及航道、航道保护范围的河道采砂出让方案,应当征求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并在作出采砂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告知交通主管部门。

采砂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对涉及航道、航道保护范围的采砂现场采取平整等措施进行修复。水行政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查验。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