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与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涉及航道、航道保护范围的河道采砂出让方案,应当征求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并在作出采砂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告知交通主管部门。采砂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对涉及航道、航道保护范围的采砂现场采取平整等措施进行修复。水行政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查验。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