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航道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发布航道通告:

(一)航道实际尺度达不到航道维护尺度的;

(二)航道养护影响船舶正常通行的;

(三)与航道有关工程施工影响通航安全的;

(四)通航建筑物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其他影响通航安全的情形。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