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与保护第十六条有效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航道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发布航道通告:(一)航道实际尺度达不到航道维护尺度的;(二)航道养护影响船舶正常通行的;(三)与航道有关工程施工影响通航安全的;(四)通航建筑物不能正常运行的;(五)其他影响通航安全的情形。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