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4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