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在河流、湖泊上扒口设泵或者修筑临时设施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4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