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超出规定水域从事旅游开发和养殖等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