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第二十五条有效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含水力、火力发电取用水),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取水许可,并缴纳水资源费。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4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