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并进行考核;对超计划用水的加倍扣回超用水量。

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有关用水单位应当执行。

区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应当依据流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制订。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