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河道采砂实行采砂许可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河道行洪和堤防安全的需要,制定河道采砂规划,划定可采区、禁采区,规定可采期、禁采期,并予以公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采石、淘金等活动,应当符合规划,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依法申请许可;涉及其他部门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4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