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二十条有效利用河流、湖泊等水域从事旅游开发和养殖等经营活动,应当在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规定的区域内进行,并采取措施对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进行处理,达到水功能区划和水资源保护的要求,防止对水体的污染。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4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