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投入,加强防洪、灌溉、发电、人畜饮水和生态用水等水利工程的建设。在已发生和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灌区,应当改进灌排方式,控制地下水位,防治土壤盐碱化和渍害。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4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