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第三方评定制度,支持、指导、规范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依法开展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咨询、培训、管理等安全生产服务活动。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