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及时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并为举报者保密。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对举报者实施报复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