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并落实下列措施:
(一)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制定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三)定期进行风险辨识和安全评估;
(四)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查、监控;
(五)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
(六)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载明重大危险源危险物质、数量、危害特性、应急措施等内容;将危害特性、应急措施告知受重大危险源威胁的周边单位和个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以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按要求提供有关信息。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