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国家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或者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应当与居民区(楼)、学校、医院、文化娱乐场所、集贸市场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对已建成的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