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八条有效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新建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和产生或者存在涉爆粉尘、放射性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在专门规划的区域内实施,工业园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