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定期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情况,组织开展救援,做好善后处理,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八)向本单位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