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优化离岸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制度,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发展离岸融资租赁业务,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在涉外经营活动中优先使用人民币结算。

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在境内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鼓励浦东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业务审核方式,支持融资租赁公司探索外币租金收入的流转使用。

综合保税区内的融资租赁公司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可以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