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融资租赁发展若干规定第三条有效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融资租赁行业促进发展和监督管理相协调的工作机制,研究制定推动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市和浦东新区金融、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知识产权等部门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完善配套政策,支持和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浦东新区融资租赁行业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