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支持建立健全融资租赁行业纠纷解决机制,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专业调解组织、行业协会、公证机构的沟通与对接,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一站式”融资租赁纠纷解决机制。

支持本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在行业规范、自律管理、诉源治理和纠纷调解等方面发挥作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