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本市建立健全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土壤污染防治协作工作机制,开展土壤污染预防、风险管控和修复、执法、应急处置等领域的合作。

本市支持土壤污染防治国际交流与合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