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工作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