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本市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