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污染土壤,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按照规定组织与土壤污染责任人进行磋商,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