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方案报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