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第四十一条有效本市设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的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设立、运行、管理应当按照政府投资基金相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