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四十条有效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园地和其他种植食用农产品农用地的,区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规划资源部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进行分类管理,并按照规定定期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