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本市实行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市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规划资源部门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实施分类管理,并进行动态调整。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