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十七条有效实施土壤污染修复的建设用地地块达到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生态环境、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可以优化地块再开发利用相关审批流程,提高地块再开发利用效率。具体管理规定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