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禁止污染和破坏未利用地。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利用地的保护。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未利用地定期开展巡查,发现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污染土壤情形的,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