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本市加强对土壤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建设单位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