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