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不得假冒专利。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侵犯他人专利权、假冒专利行为提供资金、场所、生产设备以及运输、销售、广告等便利条件。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