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以及对专利转化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奖励和报酬可以采用现金、股权、期权、分红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形式给付。给付的数额、时间和方式等,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