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专利促进第二十四条有效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以及对专利转化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奖励和报酬可以采用现金、股权、期权、分红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形式给付。给付的数额、时间和方式等,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