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推动专利技术与标准的有效融合,鼓励、支持专利权人将专利技术转化为标准,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以及企业标准的制定,促进专利运用。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