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专利促进第十一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综合运用财政、人才、产业、科技、税收、金融等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服相结合的专利创造与运用机制。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